各会员单位、广告代言人工作室(经纪公司)、影视制作公司及相关公司:
中国广告协会(简称中广协)成立于1983年,是国家工商总局的直属单位,是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覆盖整个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目前已有包括中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中广协学术委员会、中广协广告主分会、中广协广告公司分会、中广协互动网络分会、中广协电视分会、中广协广播分会、中广协户外广告分会在内的14个分会。作为广告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广告代言是提高广告传播效果的重要手段,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明确为广告代言立法,并对广告代言人设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这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广告代言市场的有序发展,另一方面也给广告代言带来了较高的法律风险。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中广协拟成立广告代言人委员会,致力于构建行业共同体,促进广告代言市场的有序发展。
一、设立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的宗旨
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旨在为广告代言的行业自律、法律咨询、商业推广、风险防范、纠纷化解、诉求表达和行业共同体建设提供服务,借此推动我国广告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组建广告代言人行业共同体
国内外广告行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广告产业的发展与行业共同体的成熟度密切相关。譬如,美国广告产业的规范发展,得益于美国广告自我规制机构(ASRC)的作用,该机构下设包括全国广告部(NAD)、儿童广告审议团(CARU)、国家广告审议理事会(NARB)、电商自我规制项目(ERSP)和网络互动广告问责项目(Accountability Program)在内的多个组织,它们对美国广告产业发展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是中广协众多分会之一,依托中广协既有的丰富资源,致力于加强广告代言人的行业共同体建设,将各行各业的广告代言人汇聚起来,凝聚共识、表达诉求、规范自律、拓展市场,进而服务于广告代言产业的发展。
三、表达广告代言人行业诉求
国内外立法经验表明,民主与科学立法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深度参与和诉求表达。但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立法效率还是社会现实来看,个人在立法过程中的诉求表达难以得到充分关注,因而需要通过行业共同体或行业组织来表达诉求。作为我国广告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广协全程参与了《广告法》修订,向400多家企业征集意见和建议,并代表行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表达行业诉求。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得到了立法认可和采纳,切实维护了行业利益。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将代表广告代言人群体,向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表达行业诉求,切实维护广告代言人的合法权益。
四、防范广告代言人的法律风险
新《广告法》有关广告代言的立法,不仅划定了广告代言的法律边界,而且显著提高了广告代言的法律风险。譬如,新《广告法》直接禁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禁止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做代言,禁止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做代言,并要求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为教育、培训、招商、农药、兽药、饲料等做代言。违反者,可能被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而且,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或证明的广告代言人,有可能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广告代言活动。面对较高的法律风险,中广协法律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资源将大有可为,该委员会由多个省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专家学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各大网站、广告公司和广告主法务总监组成。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将借助中广协的法律专家和社会网络资源,为广告代言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咨询、审核和规划服务。
五、加强广告代言人的行业自律
广告代言的行业自律,不仅能够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化解法律纠纷,确保广告代言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美国经验表明,包括广告代言在内的90%以上的商业广告领域的法律纠纷,都未进入法院,而是在美国广告自我规制委员会得到化解。这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广告代言人遭遇罚款和连带责任的风险。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将以行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凝聚行业共识,拟定广告代言行为规范细则,为广告代言行为提供规范指引,最大限度地防范并化解纠纷,发挥行业自律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六、共享广告产业链上的客户资源
遵循广告产业的发展规律,中广协致力于以“广告需求-制作-代言-发布-消费者反馈”这一产业链为基础,打造完整的广告行业组织体系,并借助庞大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组织,准确对接广告主的代言需求与广告代言人及代言行为的供给,实现广告资源共享和广告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目前,中广协已有单位会员600余家,个人委员400余名,其中包括广告主、广告公司、各类媒体、各地广告协会及有关广告经营单位等,这些会员单位构成了我国广告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在此基础上,广告代言人群体的加入,有助于借助中广协既有的庞大客户资源,通过资源共享,全面挖掘和开发我国的广告代言市场。
七、开发广告代言人的潜在商业价值
人(尤其是名人)的商业价值,具有无限的潜力,如何充分挖掘各行各业知名人士的商业价值,决定着广告产业发展的潜力和竞争力。人的商业价值的开发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市场的活跃取决于供给和需求双方的互动。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的商业价值的开发,不仅需要代言人自身的包装和推广,更需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媒体的互动与对接,而这离不开“平台”作用。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发展的平台,将有助于串联整个广告产业链,全面挖掘并发挥广告代言人的商业价值,实现广告代言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互动增长。
八、构建广告代言人的评价指标体系
广告代言虽然为我国广告产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毋庸讳言,媒体上有关广告代言人的负面评价也随处可见,这些负面评价的根源在于“诚信问题”。当然,公众的有些负面评价是正当的,但也有一些属于无端指责。在效果上,社会公众对广告代言人的负面评价,可能对整个广告代言人群体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一套社会广泛认可的评价体系,不仅是维护广告代言人整体利益的重要举措,而且是推动广告代言人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将以社会公信力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促进广告代言人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热诚欢迎广告代言人工作室、经纪公司,影视制作公司及相关公司等加入中广协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组建代言人自己的行业共同体,从而更加便利地开发商业价值,防范法律风险。
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筹备组
联系人:刘恩来 史阳
电话:010-59725133、5972510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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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委员会) 会员申请表
中国广告协会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