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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7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广告协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审议稿)》《中国广告协会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审议稿)》,形成决议。

现将决议印发各会员单位,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广告协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中国广告协会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中国广告协会

2017年12月8日

附件1

中国广告协会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7日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际交流工作顺利开展,参照《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结合中国广告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广协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中广协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广协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中广协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中广协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

第五条 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应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应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报批件》(附件1)报分管领导和协会主要负责领导审批。

(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报批件审批通过后,应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表》(附件2),连同审批通过的出国任务报批件一并交由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三)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出访报告,由团长签报外事部门。出访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出访期间执行任务情况、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以及主要收获和建议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节约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出国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经批准,宴请费在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应为境外会议活动组织单位(或公务活动接待单位)的负责人,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如外方先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对方组织单位负责人,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人民币150元。原则上每个出访团组赠礼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经批准,赠礼费在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三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由邀请方承担的,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按照第八条、第十至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离、抵我国国境之日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市内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内交通由出国人员自理的,报经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国人员按照中广协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领取交通补贴,不再另外报销。

(二)市内交通由单位统一安排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决算审批表》(附件3)。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决算审批表》、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务和外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按财政年度向中广协秘书长办公会报送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团组负责人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广协各直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广协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7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广告协会举办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7日中国广告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举办的大型活动,提高协会公信力,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广协及其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广告节、中国广告论坛等)。

 

第二章 活动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中广协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广告行业的研讨和交流为目的。

第四条 活动组织应明确任务目标、适度规模、适当数量、合理经费,确保活动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活动组织应按照中广协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时报上级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 建立健全活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活动筹备、执行、总结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大型活动的管理,避免内容交叉或重复,优化资源配置。

第八条 活动经费来源应合法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三章 合作与参与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合作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明确各自职责,确保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条 承办或协办单位为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应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作对象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中广协举办大型活动,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进行违规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十二条 活动中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或发放礼金、礼品等。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应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单位、审计机构和中广协内部秘书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广协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活动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广协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7日起实施。

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