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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律 劝 诫 办 法


中广协[2008]6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构建广告业的诚信体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对违背自律规则要求、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广告责任者,按照“第一次劝诫——第二次劝诫——第三次通报批评,其中涉嫌违法广告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甄别”的程序,实施自律劝诫。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不经劝诫,直接进行通报批评或报请广告监管部门处置。
第三条

对于违背自律规则的广告,中广协以函电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以下简称“被劝诫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及《广告涉嫌违法违规情况表》(以下简称“劝诫通知书”),进行第一次劝诫。


第四条

被劝诫单位自应收到劝诫通知书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中广协作出回复;5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天)进行修改;持有异议的,7天内向中广协提出理由和证据,作出说明。


五条

中广协对被劝诫单位所作的修改或说明进行审查,对于修改合格或申述理由、证据成立的,中广协予以采纳并答复被劝诫单位,劝诫程序终止;修改或说明不被认可的,被劝诫单位应继续修改或补充证据,并在被告知的3天内将修改或补充的情况提交中广协进行复核。


第六条

对于逾期不作回应或未按要求进行修改者,如再次被监测到同一违规广告继续刊播的,中广协发出《第二次自律劝诫通知书》,并将有关劝诫情况抄送被劝诫单位所在省(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协会;被劝诫单位应在1天内向中广协作出说明。


第七条

经两次劝诫仍未作出修改、说明的,中广协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