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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告协会
“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广告协会“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查程序,依据《中国广告协会“金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银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负责研究、制定和贯彻《中国广告协会“金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银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中国广告协会“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确定量化评分的原则和办法,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和管理。

第三条 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工作机构

1.中国广告协会成立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确定申请使用“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的企业。审查委员会以公正、公平、保密、独立为宗旨,采取投票表决的方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证不对外泄露企业信息,不擅自披露讨论结果。审查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广告企业、数字广告市场调研机构、高等院校广告专业教授、独立审计机构等相关人员。

2.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日常事务。

3.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聘请业内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申请使用“金、银、铜标尺”证明商标的数字媒体(应用程序)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研究申请使用证明商标中的有关问题。评审专家组成员包括:广告主(或其代理公司)、广告企业数字媒体业务负责人、数字广告测量服务企业负责人、数字广告市场调研机构专家、高等院校广告专业教授等相关代表。

4.审查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成员,审查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广告协会分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主持召开专家组和审查委员会的会议。

5.获得初审资格的行业组织参照以上条款开展证明商标初审工作。

第四条 获得初审资格的行业组织对企业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在《申请书》中填写意见并盖章后,申请企业将《申请书》扫描上传证明商标申请系统。材料全部上传完毕后,再最终确认提交。

企业在申请使用证明商标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核准:

1.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2.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4.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5.企业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五条 “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申请和评审工作全年常态化开展,具体要求按照本年度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执行。

第六条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金、银、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广告协会“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的规定和量化评分细则,办公室组织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使用“金标尺”证明商标的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与建议,形成完整的审查报告,组织召开证明商标使用审查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企业情况进行终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专家参加方为有效。在经过充分讨论后,即可付诸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对有争议的个案,有一位委员提出,2位委员附议,可付诸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证明商标审查周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审查周期的开始以企业注册手机收到成功提交短信为准,申请企业须及时关注证明商标申请系统,在规定时间提交补充材料,评审结果短信也将发至申请注册手机,企业可登录证明商标申请系统查看申请进度。

第八条 中国广告协会将对 “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与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签订 “金标尺”、“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 获得“银标尺”、“铜标尺”证明商标的企业,在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使用上一级广告企业证明商标。

第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